第一条 为响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冶金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积极作用补充冶金行业人才评价体系,经研究决定在广大冶金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开展能力水平评价工作,对参加培训、通过考试者颁发“冶金行业职业能力证书”。该证书将作为从事相应职业或工种的能力水平凭证,也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后行业对人才评价的有效补充。
第二条 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工作原则参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冶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冶金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以及冶金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制度、规范和流程执行。
第三条 组织开展职业能力评价应按照《冶金行业职业能力评价范围》中所涉及的职业,该范围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不断跟踪最新应用技术和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依据
(一)国家或行业职业技能标准;
(二)冶金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冶金行业能力水平评价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条 职业能力评价机构
在依托原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的基础上广泛吸纳社会力量,推进冶金行业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中心负责行业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凡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设立冶金行业能力评价站。
第六条 原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增项后负责实施培训和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工作。
第七条 按照冶金行业能力水平评价流程,各机构依据培训及考核评价实际条件填报备案申请表,经中心批准后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工作。
第八条 由中心负责编制职业技能标准、培训教材及考核题库,统一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及督导人员培训认证。各机构严格依据能力水平评价工作有关要求开展行业人才评价工作,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稳步推进。
第九条 根据《冶金行业职业能力评价范围》,对于可以开展能力水平评价的职业经过培训和考核,由中心向考试合格者颁发相应职业等级的“职业能力证书”,作为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从事相应工作的能力水平凭证,全国范围通用。
第十条 职业能力评价机构按照要求配备印章、铜匾、许可证等工具。
第十一条 经中心批复的各机构,按照相应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中心按照职业能力水平考核人数收取技术服务费、考试费(具体费用后续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冶金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