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冶金行业培训评价网官方网站!
  咨询电话:17787100018
  咨询电话:17787100018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冶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2023-05-14 冶金行业培训评价网 508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冶金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深入开展。做好冶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简称冶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冶金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冶金工业部人事教育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冶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冶金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和审核);

  2.制定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3.对冶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实施监督检查;

  4.负责组建和管理冶金工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5.负责审核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6.负责冶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资格认定和审核,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7.审核冶金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后实施;

  8.管理和核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9.负责对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10.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第四条   冶金工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冶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冶金职业技能鉴定;

  2.制定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与标准,负责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审查工作;

  3.参与制定冶金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4.制定冶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5.指导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指导冶金企业内部工人考核,加强与其他行业以及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联系与协调;

  6.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7.参与推动冶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五条   各省冶金厅(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本企业集团冶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地区、本企业集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本地区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向冶金工业部人事教育司申报本地区需要建立的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

  3.管理本地区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及负责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4.承担冶金工业部人事教育司安排或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六条   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

  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实施机构。建立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3.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及设施;

  4.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   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冶金工业部鉴定指导中心对其建站进行条件审查,报部人事教育司审核。经劳动部批准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冶金工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八条   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原则上站长由劳资部门派人担任,副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派人担任。鉴定站要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   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规则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部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办法和实施意见;

  2.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必须从冶金工业部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鉴定试题,职业技能鉴定站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3.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4.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5.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和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6.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7.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鉴定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组织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财政、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

  8.冶金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当接受冶金工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业务指导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技术等级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资格;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鉴定考评员由冶金工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培训和资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冶金工业部人事教育司审核,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鉴定胸卡。

  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三条   考评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1.冶金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

  2.冶金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3.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1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

  4.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进行技能鉴定的职工;

  5.其他必须经过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已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申报条件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要求执行。没有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按如下要求执行:

  1.学徒工学徒期满,经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本人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2.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以上,经评估合格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经劳资部门同意并经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中级工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3.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经劳资部门同意并经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高级技术等级培训,高级技校毕业,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高级职业技术培训班毕业可根据招收对象,确定申报相应技术等级、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

  4.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5.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条件,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6.参加国家、部(省)级技术比赛获得前六名者,视比赛项目和技术等级标准的水平,经冶金工业部、省冶金厅(局、总公司)批准,可进行高一级技术等级鉴定;

  7.有特殊贡献的技术工人,经冶金工业部同意,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或上一技术等级资格鉴定。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冶金行业统一使用劳动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对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以上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职业技术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八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冶金工业部人事教育司统一组织进行,每3年评估一次。评估主要内容是: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冶金工业部将予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经冶金工业部人事教育司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的人员,各级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不再重复进行技术等级考核。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冶金工业部人事教育司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主要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冶金工业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17787100018

冶金行业培训评价网微信咨询

加微信咨询